李思萱律师再获胜诉:巧破“老赖”困局,成功追加股东做被执行人

李思萱律师再获胜诉:巧破“老赖”困局,成功追加股东做被执行人

李思萱律师,一位在民商事领域具有十五年丰富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了夏先生维权路上的坚强后盾。她的专业背景不仅包括在多个复杂案件中的成功代理,还涵盖了对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领域的研究。

这个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老赖”现象日益严重的当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打击逃废债务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李思萱律师和夏先生的这场法律战,无疑将为类似案件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

案件背景

夏先生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借贷关系始于2019年的一个春天。当时,北京某科技公司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为由,向夏先生借款7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和利息。夏先生出于对北京某科技公司发展潜力的信任,以及对高额利息回报的期待,毫不犹豫地将资金借给了对方。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时,夏先生却未能收到任何还款。他多次催促北京某科技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无奈之下,夏先生只得将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自己的债权。

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双方的借贷事实。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先生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书下达后,夏先生本以为自己的债权终于能够得到实现,但现实却远比他想象的要复杂。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甚至采取了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等手段,企图逃避法院的执行。夏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法官在对北京某科技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公司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了僵局。

这一执行难问题,不仅让夏先生感到焦虑和无助,也让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夏先生的债权似乎变得遥不可及,他的权益保护陷入了困境。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李思萱律师的介入,为这起案件带来了转机,也为夏先生的维权之路指明了方向。

主办律师介绍

李思萱律师

本案的主办律师是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李思萱律师。李律师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处理合同纠纷和继承纠纷方面为众多的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执业生涯中,李思萱律师已经成功处理了数百起案件,涵盖了房屋买卖、展览合同、债权转让、各类合同纠纷以及财产分割和遗嘱执行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件的复杂性考验了李律师的专业技能,同时也证明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深厚功底。

关键节点分析

在法律的棋盘上,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精心布局的棋局,而李思萱律师正是那位善于发现棋局关键的棋手。面对夏先生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债务纠纷案,李律师没有被表象所迷惑,而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潜在的解决途径。

首先,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从借款合同到法院的判决书,再到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她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她注意到了一个关键的事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但其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几乎为零。这一矛盾引起了她的警觉,她意识到,问题可能出在公司的股东身上。

李律师开始着手调查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情况,特别是那些认缴出资额较大的股东。通过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财务报表的审查,她发现了郑州某公司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认缴出资额高达4000万元,但并未实际缴纳。这一发现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

接下来,李律师开始收集证据,构建追加郑州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逻辑。她首先引用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出资。然后,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款,论证了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提前履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自己的论证,李律师还搜集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证据,证明了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从而排除了股东继续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可能性。同时,她还调查了郑州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出资能力,确保其具备补充赔偿的经济实力。

在法庭上,李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说服了法官接受她的观点。她不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还针对可能的反驳进行了预设和应对,使得整个论证无懈可击。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操作,李律师为夏先生的案件找到了新的解决路径,也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庭质证

在法庭上,李思萱律师以其精湛的辩护技巧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展开了一场精彩的法律论证。她的辩护策略清晰而有力,旨在确立郑州某公司作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该义务的加速到期。

首先,李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时间向公司缴纳出资。然而,郑州某公司虽然在工商登记中显示认缴了4000万元出资,但实际上并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这一点通过查阅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财务记录和银行流水账单得到了证实。

接着,李律师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明确了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她通过展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执行法院的财产调查报告,证明了北京某科技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此外,李律师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强调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论证过程中,李律师不仅逻辑清晰、论据充分,还巧妙地运用了类案判例,加强了其主张的说服力。她指出,在类似情况下,已有多个案例支持了债权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这些判例为本案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李律师的辩护策略还包括对郑州某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进行预设和反驳。她预计郑州某公司可能会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前准备好了应对策略。她指出,即使出资期限未到,但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让位于债权人的利益,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

法院判决

在朝阳区法院的庄严法庭上,夏先生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郑州某公司的债务纠纷案经过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对李思萱律师提出的证据和法律论证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法庭上,李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地说服了法官,使他们认同了追加郑州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经过审慎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追加郑州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4000万元范围内对北京某科技公司所欠夏先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夏先生的债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郑州某公司明确了其在此案中的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对于夏先生而言,这一判决意味着他的债权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等待和焦虑之后,夏先生终于看到了追回借款的希望。法院的判决不仅为他提供了法律上的胜诉,更重要的是,为他追回债权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途径。

此外,这一判决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它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律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信心,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案的胜利,是对法律正义的一次深刻诠释,也是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一次重要胜利。李思萱律师的专业能力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她不仅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能和策略,还通过深入分析案情、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夏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楹庭律师总结

本案中,法院确认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即使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合法程序转让债权,新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支持了将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在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未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即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股东的出资情况,以支持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法院明确了股东责任的范围,即股东仅以其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执行阶段,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彻底调查,确认了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是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法律程序,确保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具有示范效应,强化了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通过这些裁判要点,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法律的严格适用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股东责任的明确界定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

附本案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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